商务部等5部门公布调整《向特定国家(地区)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》的公告
来源:应急管理部 | 作者: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一司 | 发布时间: 2026-06-02 | 4 次浏览 | 🔊 点击朗读正文 ❚❚ | 分享到:
现将调整后的《向特定国家(地区)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》予以公布。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,向美国、墨西哥、加拿大出口附件1第一部分所列化学品的,向缅甸、老挝、阿富汗出口附件1第二部分所列化学品的,应按照《向特定国家(地区)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》申请许可,向其他国家(地区)出口无需申请许可。

商务部 公安部 应急管理部

海关总署 国家药监局关于调整《向特定

国家(地区)出口易制毒化学品

管理目录》的公告

2026年 第6号

 

为进一步做好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管理工作,根据《向特定国家(地区)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》,商务部、公安部、应急管理部、海关总署和国家药监局决定对《向特定国家(地区)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》进行调整,新增1-叔丁氧羰基-4-氧-3-哌啶甲酸甲酯等3个品种至附件1第一部分。

现将调整后的《向特定国家(地区)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》予以公布。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,向美国、墨西哥、加拿大出口附件1第一部分所列化学品的,向缅甸、老挝、阿富汗出口附件1第二部分所列化学品的,应按照《向特定国家(地区)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》申请许可,向其他国家(地区)出口无需申请许可。

 

附件:1.向特定国家(地区)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

2.特定国家(地区)目录

 

 

商务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

海关总署国家药监局

2026年5月22日